关于印发《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16-12-16浏览:0

院属各部门: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年11月18日

 

 

附: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校内最高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咨询、审议和评定学院的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成果、重大学术问题、人才引进与职称评聘人员的学术水平等,不断促进全院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全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师代表组成。其成员应在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专业(学科)分布和年龄结构,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21~31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专业(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委员人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者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  各教学系(院)部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学术小组,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专业建设负责人的遴选;

(二)审议学院教学重大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

(四)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审议学院教学、科研、教研和人事工作中有关学术事项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制度;

(六)审议学院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学术性事项;

(七)审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八)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九)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

(十)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十一)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十二)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文部门:科研外事处